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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標題:稱能幫人減刑的法學副教授,因詐騙被判了12年

  副教授自稱可幫忙減刑收400萬

  檢方指控,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,周良超經他人介紹認識被害人林女士后,謊稱自己是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弟弟,以通過關係幫助林女士已被判刑的丈夫吳某改判較輕刑罰、變更服刑監獄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等為名,先後騙取林女士人民幣400萬元。應以詐騙罪追究周良超的刑事責任。

  重案組37號(微信ID:zhonganzu37)注意到,周良超案發時的實際身份,是西南交通大學政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。但西南交通大學人事處出具的人事關係證明顯示,周良超1996年9月來校工作。因長期病假,於2012年1月起未工作,且未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。

  但林女士以及親屬的印象里,周良超的口氣很大。林女士稱,2013年7月,她經人介紹認識周良超,周自稱是「清華大學教授」、「最高法院領導的弟弟」、「最高檢領導的同學」等,可以幫林女士已獲刑的丈夫吳某減刑到10年以內。當時,吳某因涉嫌多項罪名,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。

  根據法院調查,周良超還告訴林女士最高法院領導看過其丈夫吳某案件的材料,而且還給新疆有關領導打了招呼,因此取得了林女士的信任。此後雙方簽訂協議,約定如吳某刑期減輕5年,林女士向周良超支付500萬元等內容。

  2013年9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吳某的刑期減到15年。林女士表示,這期間周良超沒有出庭辯護,也沒有去見過自己丈夫,官司一直是自己聘請的其他律師在進行辯護。但此時,周良超已經收了50萬費用,並表示通過他在最高法院的關係可以直接改判到8年左右。

  林女士考慮到申訴等問題,陸續交給周良超350萬,但由於一直沒有進展,林女士開始起疑。此後林女士委託其他律師向周良超催要還款,周良超一直不肯還錢,直至案發。

▲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。   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截圖

  受審辯稱糾紛 終審判決詐騙

  周良超在受審及上訴時曾辯解稱,自己接受家屬的授權委託,作為法律專家提供服務並收取代理費,與林女士之間應屬於民事合同糾紛。同時周良超認為自己做了大量法律服務實際工作,並按勞取酬,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,也沒有非法侵佔公私財物的客觀行為,不構成詐騙罪。

  周良超還否認謊稱是領導的弟弟,也沒有因吳某案件找過最高法院領導。

  周良超辯護人認為,周良超是法學教授,擁有十分可觀的社會關係,在案證據證明,周良超作為非訴代理人,做了大量工作,對案件進行了研究 ,沒有詐騙錢財的故意,其與被害人之間是合同關係,應被認定無罪。

  法院審理認為,證據錄音中周良超謊稱的與領導間的親密關係和互動,可以認定其虛構事實。清華大學配合調查時表示,該單位並無周良超。西南交通大學則於2016年1月18日學校下達辭退周良超的決定,目前周良超人事關係、工資關係均不在該校。

  法院認為,周良超自身並無律師資格,其雖為法學系副教授,但未參與吳某案的庭審辯護工作,也無證據證明其向法院出具了專家意見。而且周良超與林女士之間並非訴訟代理關係,雙方達成的協議目的違法,不受法律保護,涉案款項應予追繳並沒收。

  去年9年,北京市四中院一審認定周良超構成詐騙罪,且屬於「數額特別巨大,情節特別嚴重」,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,剝奪政治權利2年,並處罰金20萬元。宣判后,周良超提出上訴。

  近日,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

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刑事裁定書。   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截圖

  追訪  

  用於「走關係」錢款被購買理財

  法院調查發現,林女士委託周良超一方面幫助丈夫吳某減輕刑罰,一方面幫助丈夫更換服刑監獄。2013年7月至9月間,周良超赴烏魯木齊市5次,共計逗留約35天。但各方證據顯示,周良超並未實際為林女士辦理請託事項。

  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吳某案件的法官表示,周良超不具備律師資格,二審期間,法官與周良超見面時也不曾談論有關的案件情況。在案件卷宗內沒有任何周良超署名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。

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出具的證明證實:自2013年9月至今,該處未收到吳某本人、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的關於變更服刑監獄的申請。

  吳某的辯護人之一宣東律師告訴重案組37號(微信ID:zhonganzu37),他負責吳某案件的辯護,案件一審到二審,刑期減少了5年,是因為辯護人的部分意見得到了法院的採納,二審中變更了部分罪名,量刑也因此變化。他在代理吳某案件階段從來沒有見過周良超。

 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,收取了林女士的錢款后,周良超用絕大部分錢款在銀行購買了投資理財產品。

  北京市高院在二審中確認,周良超雖然在吳某案二審期間長期逗留烏魯木齊,但在案證據證明,周良超沒有對吳某的辯護提供實質幫助,周良超電話錄音中所提及的種種進展,均屬於虛構事實。

  同時,周良超沒有將所獲錢款用於其所說「走關係」的用途,而是全部用於個人支配,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明顯,符合詐騙罪的法律構成。

  新京報記者 王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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